2023 年 2 月 9 日至 20 日,洪某伙同阳某、张某(均另案处理),通过分析利用 Yapi 远程代码执行漏洞获取目标虚拟币网站权限后,以内网横向渗透、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内网服务器,找到服务器源码后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苏某 1 个虚拟钱包地址、私钥等,并构建虚假指令转移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中的虚拟币。嗣后,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后予以出售,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 250 余万元。其间,郑某根据洪某的指示,伪造 Dash 币签名和广播交易,转移被害人 3015.9 个 Dash 币洪某、郑某已分别退赔人民币 962790 元和 70000 元。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,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。郑某自愿认罪认罚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洪某、郑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十七条,应当减轻处罚。洪某、郑某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,具有立功表现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洪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拒不供认,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郑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是自首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可以从轻处罚。建议判处洪某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处罚金,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三年,并处罚金,可以适用缓刑。提请依法审判。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、罪名均无异议,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罚;辩护人对事实、罪名亦无异议,并提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态度较好,已深刻地认罪悔罪,且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,希望能适用缓刑。郑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,并自愿认罪认罚;辩护人另提出,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,参与犯罪程度较轻,且已全部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保证金,希望能适用缓刑。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,并有被害人苏某 1 的陈述,证人阳某、张某、刘某、孙某等人的证言,搜查证、搜查笔录、扣押清单、扣押决定书、辨认照片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、工作情况、手机截图、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、银行交易明细、数据光盘,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;案件接报回执单、受案登记表、立案决定书、工作情况;扣押决定书、工作情况及洪某、郑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,法院予以确认。法院认为,洪某、郑某等人结伙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利用技术手段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,秘密窃取他人虚拟币,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,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,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。洪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罚,并具有从犯、立功、坦白等相应量刑情节,可综合考量一并予以从宽处理。郑某在本案中具有从犯、立功、自首等相应量刑情节,且在开庭审理中法院亦查明郑某系自愿认罪认罚并知晓法律后果,在律师的见证下与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,并就量刑建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,法院予以确认。综合考量洪某、郑某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、情节以及退赔等因素,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支持,辩护人的缓刑意见予以采纳。据此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七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六十八条、第七十二条第一款、第三款、第七十三条第二款、第三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洪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二、郑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
洪某、郑某,在社区中,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,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,接受教育,完成公益劳动,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。
刘某,男,1988年出生,本科文化,原xx360高级攻防实验室员工。刘某根据洪某指示安排,通过分析利用 Yapi 远程代码执行漏洞获取目标虚拟币网站权限后提供给阳某、张某,后阳某、张某等以内网横向渗透、植入木马等方式控制内网服务器,找到服务器源码后下载分析出被害人苏某 1 个虚拟钱包地址、私钥等,并构建虚假指令转移被害人虚拟钱包地址中的虚拟币。嗣后,兑换为其他虚拟货币后予以出售,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 250 余万元(以下币种相同)。刘某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,到案初未能如实供述,后基本如实供述,并已将 41 万元返还洪某退赔被害人。法院判处:刘某犯盗窃罪,判处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三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。(缓刑考验期限,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。罚金已缴纳。)
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,是自首。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。其中,犯罪较轻的,可以免除处罚。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,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,可以从轻处罚;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,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,可以减轻处罚。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,查证属实的,或者提供重要线索,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,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;有重大立功表现的,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,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,可以宣告缓刑,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、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应当宣告缓刑: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,如果被判处附加刑,附加刑仍须执行。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,但是不能少于一年。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,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。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。期满不缴纳的,强制缴纳。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,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,应当随时追缴。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,经人民法院裁定,可以延期缴纳、酌情减少或者免除。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,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;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,应当及时返还;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,应当予以没收。没收的财物和罚金,一律上缴国库,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。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,愿意接受处罚的,可以依法从宽处理。